怀北镇进入人民调解文化宣传月。“人民调解在身边 和谐生活常相伴”
家里有了矛盾,邻居产生了纠纷,有遗产要继承,跟老板闹翻了……
难道,只有上法庭这一条路吗?
人民调解,来了解一下!
9月4日,怀北镇司法所深入地开展了一次“人民调解文化宣传月”活动,主题为“人民调解在身边 和谐生活常相伴”。带着守护“和谐生活”的美好愿景和使命,司法所先后走进辖区的大水峪村、龙各庄村、邓各庄村。
大水峪村
活动现场,怀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们依据《人民调解法》,向村民普及了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工作原则、受理纠纷的范围和途径,以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等人民调解常识。在此基础上,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邓各庄村
活动中,发放了《宪法》《怀柔区司法局便民利民指南》《人民调解在身边 和谐生活常相伴》《村居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手机APP》等法治宣传材料150余份,内容涉及《宪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
龙各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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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弘扬了法治精神,普及了人民调解、村居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常识,增强了村民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律需求,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人民调解小常识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平等自愿——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
合法合理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
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因未经调解而限制其诉讼权利。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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